这些措施将拓宽微观经济主体的融资渠道,缓解今后三年可能发生的融资难题。
其一,政府部门和垄断国企应该加大对养老基金的投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与社会保障中心教授杨燕绥近日发布的《中国老龄社会与养老保障发展报告2013》指出,由于老龄人口存在养老资产不足、消费和购买能力不足等问题,未来中国可能陷入银发贫困状态。
目前很多政府部门专注于基础设施投资,这样可以更好地拉动GDP的增长,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还有所欠缺。更有养老专家指出,《报告》是按照65岁计算老龄人口。《报告》反映出当前我国银发贫困的三大问题。在养老金问题上,不患寡而患不均,对于未富先老的快速老龄化,我们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就是养老政策的公平性。其三,民众可通过另外购买养老保险、缴纳企业年金等方式来提高退休生活质量。
做到低收入老人由政府托底,住政府办的养老院,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老人可以自由选择不同层次的养老院安度晚年。进入专题: 老龄化 养老金 。没有民主宪政制,完备型税收国家就无从谈起。
二是指依靠财政供养的既得利益群体。中国要建设完备型税收国家,远期目标或在于:第一,税收思想要解放。而历史与现实也一再告诉我们,民主制税收国家是最灵活的形式,也是最容易更多地被用来当作任何税收国家类型的外在形式。最有效的制度,无非是民主制。
他们总是在国有的名义下,通过权力垄断,把利益划归某个部门或单位或群体享用。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是完备型税收国家的必要条件。
而名义上是民主或共和而实为专制之税收国家混合类型,主要见之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比如苏联和朝鲜等国。纳税人向国家交纳税收,国家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如果连什么是税收?什么是国家?税收与国家及其税收国家的本质?税收的终极目的是什么?征纳税人之间的主次位置如何?等等基础性理论问题都没有搞清楚,要建设完备型税收国家,恐怕很难达成基本共识,并凝聚必要的能量。因此,既要注重内外监督机制的建设,更要注重有效的闭环式监督机制的建设,要把权力(包括财税权力)真正装进制度的笼子。
有什么样的国家必有什么样的税收,有什么样的税收必有什么样的国家。财政透明度最高的前三名为北京、上海和河南南阳。而且,对此官方也毫不避讳。没有民主,税权的合法性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就内容与形式的一致与不一致而言,混合类型的税收国家还有其它形态。在税收国家中,纳税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同时也是每位公民愿意自觉履行的义务。
这一群体规模正在日渐增大,并借助互联网等现代高科技手段,以及创建社会组织等新形式,不断呼吁,唤醒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推进完备型税收国家建设。因此,在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安排下,纳税者虽然交了税,但却既不知道自己交了税,也不知道自己交了多少税,很容易处于植物人状态,不关心自己财富的去向,也不会有意识地去监督税权,追问政府对税款的实际用途与效率,自然也就容易压抑纳税者的权利意识。
第六,建立有效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减少权力对国民的侵害。因此,划分税收国家为民主与专制等类型的科学的精确的根据只能是执掌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具体说,由于官员提拔之路狭窄与拥挤,大多数基层官员与公务员,其理性的选择是如何利用手中的权力(伤害权力),使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只有14417亿元,仅占10.31 %。因此,这一群体,也会因为眼前的利益计较,成为现行财税体制改革的反对者与阻挠者。最高权力与税权的本质不仅在于它是一种强力,更在于它是一种应该且必须的强力。
但面对现实,由于税权合法性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税权长效监督机制不健全,税权滥用的现象比较普遍,纳税者税负比较重。第二,建立民主宪政制,实行国家最高权力及其税权的闭环式监督与制衡。
因此,民主化建设的推进当是次完备型税收国家建设的必要前提,自然也是完备型税收国家建设的前提。因为它们有通过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完备型税收国家,尝试改变自身被剥夺命运的迫切渴望,有追求被公正平等对待的现实渴求。
这显然是建设完备型税收国家的一个中长期目标。如果继续固执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形成的社会产品分配的概念,仍然固守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狭隘认识,不从税收与国家的共同本质去思考税收国家,进行理论创新,建设完备型税收国家根本也只是纸上谈兵。
而且,未经纳税人同意,既不能征税,也不能用税。中国要建设完备型税收国家,中期目标在于:第一,全力推进民主化建设,解决国家最高权力及其税权的合法性问题。道理在于,如果税权的授予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支持,税权的行使缺乏闭环式的长效监督机制保障,政府主导型实际就等于少数官员主导,就是一种与计划经济,或者说命令经济以及官主政体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是与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文明精神格格不入的。唯有民主宪政制才是国民基本权利保障最为可靠的制度平台。
而且,内容与形式不一致——或名义与实际不一致——的混合类型税收国家在全部混合类型中,是最重要也最具现实意义的。二是由被财税特权明显剥夺的受害者组成的群体。
医疗卫生支出只有8209亿元,仅占5.87%。以2013年为例,中国财政预算内收入仅占GDP总量的 22.58%。
第四,建立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制,唤醒纳税者的税痛,为彻底全面的税改积聚动力。这类既得利益群体,是指一切依靠纳税人税款供养的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员。
这一群体的财税特权,一方面来源于制度性的安排,一方面来源于权力拥有者滥用权力所致。而且,最近的途径,无非公开与透明。从理论上看,名义与实际不一致的混合类型税收国家有12种。两类是:君主制税收国家与共和国制税收国家。
在这样的国家,征税人不过是纳税人公共事务的代理人而已。关键是,在当下中国的特定制度安排下,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设完备型税收国家最不可忽视的力量是——执政党的决心与胆略。
去年GDP总量57.2万亿,因此,宏观税负达到38.35%[。唯有通过实质性的政治体制改革,才可能夯实财税权力的民意基础,促成财税体制、税收国家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第二,改进国家最高权力与税权内容与形式背离的现状,为大多数公民平等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及其税权提供制度性平台。建立完备型的税收国家,也就是建立透明财政,公共财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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